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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 |
一、安全玻璃强制认证申请条件
汽车、建筑和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申请认证必须符合以下五条要求。
1.申请者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包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要时,制造商应具有 “注册商标”。 委托方应有明确的委托授权书,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需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2.生产企业应配备必要的生产工艺设备。
3.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体系文件应至少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详见《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1),并能有效运行。申请方应递交生产企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与现行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的条款对应表。
4.每个申请单元均应提交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报告(附检验报告复印件)。
4.1汽车安全玻璃产品质量应符合GB9656《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规定。 4.2建筑夹层玻璃产品质量应符合GB9962《夹层玻璃》国家标准规定、普通建筑钢化玻璃产品质量应符合GB9963《钢化玻璃》国家标准规定。建筑幕墙用钢化玻璃应符合GB17841《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国家标准规定。 4.3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产品质量应符合GB18045《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规定。铁道车辆前窗夹层玻璃应符合GB14681《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国家标准规定。
5.根据拟申请的产品种类,企业应具备以下要求的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应满足相应试验方法标准的技术要求,并获得计量证书。
5.1汽车用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具备:
| 仪器名称 |
夹层玻璃企业 |
区域钢化玻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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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化玻璃企业 |
| 1 |
玻璃透射比测定仪 |
√ |
√ |
√ |
| 2 |
准直望远镜测定仪/靶式光源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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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光畸变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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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高温试验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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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耐辐照试验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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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调温调湿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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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冲击试验机 |
√(12米) |
√ (1.5米) |
√ (2.5米) |
| 8 |
碎片曝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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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2建筑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具备:
| 仪器名称 |
建筑夹层玻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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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建筑钢化玻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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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用钢化玻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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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玻璃透射比测定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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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高温试验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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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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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调温调湿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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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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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耐辐照试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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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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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冲击试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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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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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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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碎片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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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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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霰弹袋冲击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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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表面应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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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 |
高温烘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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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碎片试验设备是指冲击笔/小锤、晒图或照相设备、计数框等。 5.3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具备:
| 仪器名称 |
前窗夹层玻璃企业 |
钢化玻璃企业 |
中空玻璃企业 |
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企业 |
| 1 |
玻璃透射比测定仪 |
√ |
√ |
企业应具备构成中空玻璃单片材料的相应检测设备 |
√ |
| 2 |
光畸变仪 |
√(光学角偏差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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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畸变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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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
高温试验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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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 |
耐辐照试验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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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 |
冲击试验机 |
√(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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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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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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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碎片试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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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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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玻璃强制认证申请单元划分指南
1. 汽车用安全玻璃
a) 前风窗用A/B类夹层玻璃 前风窗用A/B类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
b) 前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 前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区域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
c) 前风窗以外用A/B类夹层玻璃 前风窗以外用A/B类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 颜色划分单元,即同类的颜色和相同公称厚度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
注:颜色按透射比≥70%和<70%两类划分。
d) 前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前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和颜色划分单元,即同类的颜色和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
注:颜色按透射比≥70%和<70%两类划分。
2. 建筑用安全玻璃
a) 夹层玻璃 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的种类分为普通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两类。在普通夹层玻璃(含镀膜普通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中再依据中间层种类、厚度 (单位mm)划分单元。
中间层种类可分为:PVB胶片、湿法灌浆、EN膜等。
中间层厚度可按公称厚度分为:PVB胶片0.38mm、0.76mm等,湿法灌浆1.0mm等。 b) 钢化玻璃(含钢化镀膜玻璃) 钢化玻璃(含钢化镀膜玻璃)可根据玻璃制品的总厚度(单位mm)划分为下列三个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间隔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
c) 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可根据玻璃制品的总厚度(单位mm)划分为下列三个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间隔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
3.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
a) 前窗用夹层玻璃
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及结构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 注:相同结构是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种类(普通玻璃、镀膜玻璃或钢化玻璃等)、胶片厚度一致。
b) 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胶片颜色及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胶片颜色及结构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 注:相同结构是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种类(普通玻璃、镀膜玻璃或钢化玻璃等)、胶片厚度一致。
c) 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
d) 前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的单元根据生产工艺分为槽铝、复合胶条、热融胶三大类中空玻璃,在以上三大类中空玻璃中再按构成中空玻璃的安全玻璃材料分划单元,安全玻璃材料按b)条和/或c)条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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