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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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1. 总则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CQC)发布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结构为通用要求+特殊要求,认证要求由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本实施规则通用部分适用于CQC发布的产品认证目录(附件
6)中的产品。 CQC产品认证的模式是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审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2. 认证申请 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的规定进行 o
3. 型式试验 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的规定进行 o
4. 初始工厂审查
4.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CQC 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7) 进行审查:
对产品的质量检测如有特殊要求, 应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的要求进行核查。
4.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 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 , 重 点核实以下内容。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 , 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时的样品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零部件及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 CQC 所确认的一致。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4.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 , 型式试验合格后 , 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 , 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 至 4 人日。具体审查时间在相应产品的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给出。
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 CQC 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 每 -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证书 )o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CQC 的有关规定。
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到颁发认证证书时为止所实际发生的工 作日 , 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在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列出 o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 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
生产厂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6. 获证后的监督
6.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6.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 2 个年度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6.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的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6.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 +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同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抽样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见 6.30 由 CQC 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 量保证能力要求》
( 附件 7) 规定的第 3,4,5,6,8 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 必查项目 o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 4 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o 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列出《工厂质量控制
检测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 , 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 产规模 , 一般为 1 至 2 人日 o 具体时间在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
殊要求》中给出。
6.3 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 ,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 ( 包括 生产线、仓库 ) 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一般与型式试验样品的数量相同。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的项目,CQC 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 部项目的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6.4 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 , 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 现的不符合项应在 3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
止使用认证标志 , 并对外公告。
7. 认证证书
7.1 认证证书的保持
7.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期。证书的有效性依靠 CQC 定 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7.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7.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 , 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外 形、材料或零部件发生变更时 , 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提出申请。对于某些 产品 ,
必要时 CQC 可能授权相关检测机构接受变更申请。
7.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 , 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 样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或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变更。
7.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7.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 认证范围时 , 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 , 并说明扩展要求。 CQC
核查扩展 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 针对差 异和 / 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测或检查 , 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
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7.2.2 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 需要送样时 , 证书持有 者应按本规则第 3 条的要求选送样品供 CQC 核查 , 核查时 , 需对样品进行
检测的 , 检测项目由 CQC 决定。
7.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 CQC 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8.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 CQC 有关认证标志管理的规定。
8.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8.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规定是否允许使用变形认证标志。
8.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 ( 标签 ) 、模制式、丝印式或铭牌印刷四种方式中任何一种。
8.4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9、收费
认证收费由CQC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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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10-01 |
信息来源:中国玻璃行业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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